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第3條 法規: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3條 本條例所稱新式戰機採購,指主管機關與其所屬機關(構)、部隊辦理經行政院核定之新式戰機系統、裝備與其相關支援系統、裝備之獲得、維修、研發、產製及訓練。 本條定義的名詞 新式戰機採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