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8條 軍人自衛槍枝徵借規定如下:一、以國防部命令定之。二、徵借時機:國軍作戰需要時。三、徵借時,由槍枝管理機關收集後,送繳最近之陸軍地區聯合保修廠接收保管,並按槍枝代管規定發給收據。四、陸軍地區聯合保修廠於槍枝接收兩週內,循行政系統呈報國防部核備,並妥為保管,依命令分配使用或發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