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第4條 法規: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產品銷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4條 本辦法所稱之法人團體,指依我國或外國法律成立之公司、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或其他得從事國防科技工業產品銷售之國內外法人、團體或政府機構。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法人團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