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我國法律成立或認許之合夥、獨資或私法人。但不包括外國人投資占該機構資本總額比例達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民間機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