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規: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6條 委託經營機構之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機構經營後,該機構之名稱應予保留。委託部分之人員及內部單位編制,應配合現況辦理調整。民間機構受委託經營後,不得以科技工業機構名稱從事對外交涉、行文等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