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主辦單位辦理委託民間經營時,應要求受託民間機構建立必要之研發、產製、維修或銷售等業務有關之衛星廠商分包體系,並定期將廠商名單送主辦機關備查。前項衛星廠商於不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情形下,得規定以國內廠商為原則。主辦機關應將科技工業機構原建立之衛星合格廠商名單納入委託經營契約,提供受託之民間機構優先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