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三章 委託經營契約要項及履約管理 第23條 主辦機關得於委託經營契約規定,民間機構於委託經營期間,如有短期、輕微之經營不善或失當,得由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主辦機關應依違約規定作適當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