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民間機構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委託經營部分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後送主辦機關備查。主辦機關如認為民間機構之財務報表有不實情事,得延聘會計師至委託機構或財產設施現場進行稽核。其確有不實情事者,民間機構應負擔主辦機關延聘會計師之稽核費用。如侵害主辦機關之權益者,主辦機關應依違約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