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條(刪除)
- 第21條(刪除)
- 第23條主辦機關得於委託經營契約規定,民間機構於委託經營期間,如有短期、輕微之經營不善或失當,得由主辦機關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改善,…
- 第24條委託經營契約簽訂後,主辦機關應負責監督委託經營有關事宜,並得視委託個案特性需要,依編裝表調整規定設置履約監督辦公室。
- 第25條民間機構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委託經營部分之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後送主辦機關備查。主辦機關如認為民間機…
- 第26條委託經營係替代原機構或財產設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之任務者,主辦機關應於簽訂委託經營契約時,明定第一年之規格、最低數量或工…
- 第27條主辦機關應就面臨戰爭、民間機構發生破產、清算或其他可能危及繼續經營等情事,事先擬訂應變計畫,並於充分掌握預警資訊時,視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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