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二章 委託經營之方式 › 第二節 民間機構參與科技工業機構整建或擴建之委託經營 第17條 主辦機關得就現有科技工業機構或其財產設施整建或擴建之需要,委託民間機構予以擴建、整建,並為營運;營運權於營運期間屆滿或委託經營契約終止後,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無償歸還主辦機關。前項整建或擴建資金,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民間機構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