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9條 運作單位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於每年一月十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申報前一年之運作紀錄申報表,並依其隸屬報請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各局或國防大學備查。前項紀錄,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妥善保存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