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軍事機關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運作單位,指實際從事毒性化學物質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之軍事機關及其所屬部隊、廠(庫)、醫療、學校及研發單位。 本條定義的名詞 運作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