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8條 法規: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8條 政戰局實施不定期查核,必要時得至廠商執行國防事務相關主要或其分支營業所、廠房、辦公室或軟硬體設備(施)之所在地,實施現地訪查及其他必要查察。廠商拒絕前項查核、現地訪查或其他必要查察者,視為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不定期查核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者,政戰局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