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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不服安全查核結果者,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得於查核結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政戰局申請複查。
但以一次為限。
政戰局應自收受申請複查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複查,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請人。
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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