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應對參與列管軍品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實施安全查核;其對象及時機如下:
一、申請認證查核: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廠商)應於完成級別評鑑後三個月內辦理安全查核,符合查核基準者,核發該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之合格證明;同時申請多項專長領域項別之合格證明者,得合併實施安全查核。
已取得合格證明之廠商,再申請其他專長領域項別合格證明者,得以定期安全查核之查核結果審查。
二、定期查核:對合格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每年辦理一次安全查核。
三、不定期查核:合格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於新增、變更資料或有特殊情形時辦理之安全查核。
前項第三款所稱特殊情形,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將機密資料隱匿、交付或洩漏予第三人之疑慮。
二、資金背景符合陸資廠商。
三、有資安疑慮。
四、違反契約保密條款、應報准而未報准進入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與大陸地區人民技術交流,衍生國防技術外洩疑慮。
五、廠商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犯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之罪。
六、有其他足以影響國防安全之情事。
安全查核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政戰局)辦理,國防部軍備局及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