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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國防部
軍備後勤目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12條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12條
法規: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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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列管軍品涉密級以上資訊之案件,申購單位應於採購作業階段,將國防部保密條款納入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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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安全查核:指對國防產業廠商人員、設施(備)、資訊系統及安全有關事務之安全管制措施,實施查驗評核…
第3條
國防部應對參與列管軍品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實施安全查核;其對象及時機如下:一、申請認證查核: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之…
第4條
安全查核之項目及基準如下:一、人員查核:執行國防事務人員,包含廠商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執行該列管軍品事務有關人員…
第5條
安全查核方式如下:一、申請認證查核:依附表一至附表三申請認證查核項目,辦理安全查核。二、定期查核:(一)未得標之合格廠商…
第6條
申請認證查核程序如下:一、完成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之廠商,應於接獲國防部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填具執行國防事務人員查核名…
第7條
政戰局辦理定期查核,應於六十日前通知合格廠商及下游供應廠商查核之時間、事項、地點、設施(備)及相關文件、資料,必要時得以…
第8條
政戰局實施不定期查核,必要時得至廠商執行國防事務相關主要或其分支營業所、廠房、辦公室或軟硬體設備(施)之所在地,實施現地…
第9條
不服安全查核結果者,得於查核結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政戰局申請複查,並以一次為限。政戰局應自收受申請複查書…
第10條
合格廠商應落實自主安全管理事項,並指派所屬人員及要求下游供應廠商參與國防部辦理之安全查核教育訓練。合格廠商於合格證明有效…
第11條
列管軍品涉密級以上資訊之案件,申購單位應於採購作業階段,將國防部保密條款納入招標文件及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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