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廠商應落實自主安全管理事項,並指派所屬人員及要求下游供應廠商參與國防部辦理之安全查核教育訓練。
合格廠商於合格證明有效期內,變更安全查核書面資料,應主動檢附變更資料通知國防部。
合格廠商得標列管軍品購案時,應向政戰局通報下游供應廠商執行國防事務人員查核名冊、非陸資廠商及安全查核切結書供查核;列管軍品購案履約期間,合格廠商每年應定期彙整下游供應廠商營運異動資訊、安全查核及履約督導結果送交國防部。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