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認證查核程序如下:
一、完成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之廠商,應於接獲國防部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填具執行國防事務人員查核名冊(如附表四),並檢附列冊人員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非陸資廠商及安全查核切結書(如附表五)及依附表一至附表三完成自我檢視結果,送交政戰局實施書面審查。
檢附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接獲通知後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視為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二、政戰局完成書面審查後,得至廠商執行國防事務相關主要或其分支營業所、廠房、辦公室或軟硬體設備(施)所在地,實施現地訪查或其他必要查察;廠商規避、妨礙或拒絕者,視為未符合安全查核基準。
政戰局依前項所定程序完成查核後,應依查核結果表(如附表六)彙整判定查核結果,填載安全查核結果通知書(如附表七),報國防部續辦核發合格證明之審查,並建立檔案列管。
列管軍品廠商安全查核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