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4條 法規: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4條 申請廠商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測試協助者,除有特殊情形經國防部認可外,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研發試製之列管軍品具機敏性或申請測試之項目為機密工項。二、自行實施測試有困難,或需特殊場地或設施(備)支應。三、申請測試項目不能由測試機關以外之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實施測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