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第10條 法規: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0條 申請廠商應負擔測試機關及一部測試機關因測試所生費用,並於測試機關所定期間內,於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繳付之。前項申請廠商未於測試機關所定期間內繳付費用者,視為撤回申請測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