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4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應以下列目的為限:一、銷售、技術移轉。二、參加競賽、展示。三、軍備交流、國際合作。四、其他經國防部認可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