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前條第一項輸出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及代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並為簽章。二、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之識別資料,包括輸出品項名稱、數量、單位、型式、型號、資訊載具等項目。三、輸出之用途、目的地、進口人及最終使用人。四、申請日期。五、其他申請輸出之應記載事項。前項各款事項經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