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2條 未經核准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或有前條第一款之情形者,國防部得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三年內不得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屬本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之合格廠商者,並得廢止其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合格證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