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1條 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經核准輸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防部得廢止其核准輸出證明書:一、未依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核准內容輸出。二、擅自變更進口人或最終使用者,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所定之輸出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