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0條 申請人應於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出口證明文件向國防部辦理核銷;其以分批方式輸出者,應於最後一批出口放行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