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5條中等學校教育學生修業期滿,符合畢業資格者,由各校依相關法令規定,發給畢業證書。
- 第46條專科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畢業資格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副學士學位證書:一、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
- 第47條大學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畢業資格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學士學位證書:一、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二…
- 第48條研究生合於下列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各該等級學位證書:一、修滿應修科目與學分。二、碩士研究生通過各校…
- 第49條各校畢業之學生、研究生,經發給畢業證書或授予學位者,得向原校申請發給中(英)文成績單。
- 第50條各校在臺復校以前之畢業生,如無資料可查者,不發給學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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