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大學教育學生修業期滿,合於下列畢業資格規定者,由各校依其所屬學院及學系,分別授予學士學位證書:一、修滿應修科目及學分。二、規定年限內完成應受之實習或寒暑訓,且成績合格。三、完成教育計畫內所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