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4條 法規: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七章 退學、開除學籍 第44條 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應通報其他軍事學校,於離校後三年內,不得再行錄取。中等學校教育學生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輔導轉學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