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一、在修業期間內,累記滿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
但前經記過者,得以後功抵銷之。
二、違反考試規則經學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弊。
三、涉犯內亂、外患罪或刑法賭博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
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開除學籍。
七、經審核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
在學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於畢業後始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學位,並註銷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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