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第43條 法規: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七章 退學、開除學籍 第43條 各校學生經轉學、退學、開除學籍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賠償。開除學籍學生及研究生,不發給修業(轉學)證明及成績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