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大學、專科、中等學校之招生以入學考試、推薦甄選、登記、直升、保送、申請、分發等方式辦理。各校應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作業…
- 第14條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中等學校教育之常備士官班或同等班隊就讀。
- 第15條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教育、專科教育之正期班、專科班或同等班隊就讀。專科學校畢業或…
- 第16條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經甄試成績合格者,得直升各軍事學校大學、專科教育班隊。
- 第17條(刪除)
- 第18條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
- 第19條學生、研究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
- 第20條經合格錄取之學生、研究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消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由,得檢附證明,由代理人代為報到,…
- 第21條學生、研究生入學時,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力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軍費學生、研究生並須填具入學志願書及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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