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經合格錄取之學生、研究生,應於公告或通知所定期限報到入學,逾期取銷入學資格。但因特殊事故,經檢附證明,得由代理人代為報到,至多延期七日入學。因病、傷、懷孕或分娩無法入學者,應於公告或通知報到期限內,由本人或代理人檢附國軍醫院或國防部軍醫局體檢指定之公立醫院證明,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國防部核定,得保留入學資格一年。經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參加下一年度招生體檢及新生訓練,體檢不合格或未完成新生訓練者,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