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教育條例 第8條 法規:軍事教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8條 軍事學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得置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襄助校長處理校務,並推動學術研究。前項軍事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之任職條件、任期及任(免)職,由國防部定之。但基礎教育學校校長、副校長、教育長得聘文職人員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