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教育條例 第20條 法規:軍事教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20條 國防部得依需要,辦理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其甄選、訓練、公費發給、退訓、管理及服役之實施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