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教育條例 第12條 法規:軍事教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第12條 軍事學校應設學生指揮部或學員總隊部,負責學員生之生活管理及其他事務。前項學生指揮部置指揮官一人,學員總隊部置總隊長一人,其任職條件,由國防部定之。但具碩士(含)以上學位者,得優先任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