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第24條 法規:戰備各階段公民營通信設施支援軍事管制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五章 通信線路查修及附掛 第24條 軍事機關(部隊)及各公、民營機關(構)派遣之查線人員,查修通信線路時,必須佩帶查線證,以供查驗。前項之通信線路,指軍事機關(部隊)與各公、民營機關(構)所佈設架空、地下通信之有線、無線設備及其附屬器材。第一項之查線證,由資電作戰指揮部統一製作核發,並報請國防部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