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第8條 法規: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8條 前條所稱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項遺屬身分之認定,以本條例施行日為準。同一順序遺屬有數人時,應協調由其中一人申領,不能協調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拋棄領受權時,由其餘遺屬領受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