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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國防部
作戰目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2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第2條
法規: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2條
本辦法
之主管機關
為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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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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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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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重大災害:指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類型災害一、二級之開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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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重大災害:指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各類型災害一、二級之開設時機及災害狀況認定之。二、協助災害防救:指…
第4條
國軍為協助災害防救,國防部於平時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訂定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計畫。二、劃分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
第5條
國軍各作戰區及救災責任分區應依災害潛勢地區之特性及災害類別,結合各級政府機關災害防救專責單位資訊,完成兵要調查及預判災情…
第6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向國防部提出申請;地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向所在直轄市、…
第7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以各作戰區為主,結合行政區域編組劃分救災責任分區,並依地區特性、災害類別及規模,由作戰區統一規劃運用地…
第8條
國軍調派兵力協助災害防救,應不影響國軍戰備、不破壞國軍指揮體系、不逾越國軍支援能力範圍。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
第9條
國軍依救災責任分區,平時應與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首長建立經常性協調聯絡管道,災害預警發布時,作戰區…
第10條
國軍各類型部隊應依災害防救任務與各階段軍事教育及部隊訓練之災害防救課程,結合戰備任務、各項兵棋推演及實兵演練,執行實作訓…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連絡官接獲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提出之救災兵力申請時,應儘速協助完成…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申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時,應即時提供相關災情資訊、所需救災…
第13條
國軍各作戰區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需求,就災害潛勢地區,檢討現有營區,協助辦理災民避難及收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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