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防工業生產轉換演習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10條 動員工廠應依簽訂之生產轉換契約,訂定生產轉換計畫,報由下列機關核定之:一、中心工廠之生產轉換計畫,送由主管機關核定,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機關核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二、衛星工廠之生產轉換計畫,由所隸之中心工廠或管制單位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