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各參與演習機關(單位)於生產轉換演習前,應先期完成下列事項:一、動員工廠生產能力之調查。二、動員工廠生產體系之編組。三、與動員工廠簽訂生產轉換契約。四、藍圖、工模具、樣板及製作說明之整備。五、軍品生產能力之輔導發展。六、有關動員生產原材料需求之調查與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