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第7條 法規: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7條 軍需生產人力,運用退伍、結訓與通報列管後逾八年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但軍需生產機關(構)因生產需要,需運用退伍、結訓與通報列管後八年內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時,應列冊送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同意。軍需生產人力因職務或專長,必須列為軍隊徵召或軍事勤務人力時,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應通知軍需生產機關(構)另行遴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