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第6條 法規: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6條 軍事勤務人力,得優先運用退伍、結訓後八年內未列入軍隊徵召之人力。不足時,得運用通報列管後八年內之補充兵。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