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第5條 法規: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5條 軍隊徵召人力,得優先運用軍官、士官與常備兵現役退伍(以下簡稱退伍)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結訓(以下簡稱結訓)後八年內之後備軍人。但屬於特殊專長或志願役退伍之後備軍人,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