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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國防部
作戰目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15條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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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防空演習實施之編組、參加機關(構)及人員、演練項目等事項,得結合本法、全民防衛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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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實施防空演習,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設有空襲警報發放系統之政府機關(…
第10條
防空演習得對電(汽)笛、喇叭、號角、警報器、擴音器等音響實施限制或管制,由國防部、內政部、交通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直轄…
第11條
防空演習得就下事項,擇一或為全部之演練:一、警報傳遞與發放。二、疏散避難。三、交通、燈火、音響及其他之必要管制。四、災害…
第12條
防空演習實施時,演習地區內之各級政府機關、部隊、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站及民眾,均應配合防空演習並接受主管機關及協辦…
第13條
防空演習每年至少應實施一次,其演習實施之構想、演練項目、參加機關(構)及人員、任務區分、演習時間及地區等計畫,由主管機關…
第14條
防空演習實施之編組、參加機關(構)及人員、演練項目等事項,得結合本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及災害防救法有關演習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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