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13條 防空演習每年至少應實施一次,其演習實施之構想、演練項目、參加機關(構)及人員、任務區分、演習時間及地區等計畫,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