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法 第9條 法規:戒嚴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9條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無法院或與其管轄之法院交通斷絕時,其刑事及民事案件均得由該地軍事機關審判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