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實施階段物資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2條 國防部為動員實施階段物資或固定設施徵購、徵用及補償之主管機關,權責如下:一、陳報行政院核定徵購、徵用之時期及區域後,發布實施命令。二、指導有徵購、徵用物資或固定設施需求之軍事機關或部隊,對於徵購、徵用之準備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