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第13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財物徵購徵用補償及解除徵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13條 主辦演習機關辦理財物發還及給與補償金時,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行蹤不明或死亡者,應依有關證明文件,將財物及補償金,交由其法定繼承人或代理人具領,無法定繼承人或代理人者,應依民法有關提存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