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被徵用人於報到前,有下列無法受徵用情形之一者,執行及處分機關得解除徵用,另行選員遞補,並副知需求機關:一、依法受徵集、召集須入營服役者。二、經醫院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診斷證明不堪執勤者。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四、其他必須本人處理,且具相關證明者。被徵用人於徵用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違反演習相關規定者,執行及處分機關得委託需求機關解除其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