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第3條 民力徵用之權責機關,區分如下:一、審查機關:相關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二、需求機關: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三、執行及處分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四、協調機關: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